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丁文胜,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罗山县**乡**村**组。2017年因盗窃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9月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文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丁文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当日G1675次车票,并从南京南站乘上该次列车。当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丁文胜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之际,将范某某放置在4号车厢8B座位上方行李架上的黑色皮质手提包拿下,窃得包内钱包中的人民币2400元,随后将手提包放回行李架原处。后被告人丁文胜在9B座位上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提取所窃人民币2400元,被窃人民币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范某某。被告人丁文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工作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文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文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文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文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文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声庆
检察官助理:时见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丁文胜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