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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寻衅滋事、王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丁新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小金,男,196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到案,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52********,汉族,文盲,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到案,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新文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丁小金、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7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 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寻衅滋事罪

1、2019年初,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刘某某经常在一起商量去北京上访,3月1日,丁新文等六人纠集起王某某、银某某、周某某、唐某某、于某某、杨某某,一共十二人以反映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原双乐村村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到北京去越级上访,于3月3日在石家庄火车站被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劝阻,被带离火车时,王某某揪住工作人员庾某某的头发不放,将庾某某的一些头发扯脱,众上访人员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之后以解决上访开支才回武冈否则将继续去北京上访为由要挟迎春亭办事处工作人员支付上访人员每人1000元的费用,劝返工作人员在做工作约三个小时做不通的情况下,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往唐某某的微信上转了12000元,众上访人员才一起上大巴车跟着劝返工作人员回武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保证书、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调查报告、领条等书证;证人刘某甲、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

2、寻衅滋事行为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和丁某甲、刘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商量上访事宜,与同村部分村民多次举报村干部魏某某、王某甲、熊某某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先后四次对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等村民的举报进行了答复,武冈市纪委成立专案组对各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丁新文等举报的村民进行反馈,但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丁某丙、刘某某等村民对答复不服,先后多次到北京、长沙、邵阳及武冈市政法委、纪监委、迎春亭办事处上访,期间不遵守信访纪律,滋扰、辱骂、纠缠干部,大声哄闹,扰乱办公秩序,强行索要工作人员财物等。

(1)2018年6月13日上午,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丁某丙、刘某某等10多人以反映村级财务问题为由来到武冈市纪监委常委李某某的办公室闹访,期间大声哄闹,指责、辱骂李某某等工作人员。

(2)2018年6月25日上午,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丁某丙、刘某某等10多人以反映村级财务问题为由来到监察委常委李某某办公室闹访,期间大声喧闹谩骂,不听解释劝阻,指责、辱骂李某某,严重扰乱纪监委办公大楼的办公秩序。午餐期间,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丁某丙、刘某某等人跟随工作人员到监察委食堂强行拿碗吃饭,被食堂工作人员制止后,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等人又在食堂里纠缠、质问武冈市纪监委书记刘某乙。

(3)2018年7月9日7点47分,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丁某丙、刘某某等人以反映村级财务问题为由要进入武冈纪监委上访,值班的保安要求选五名代表入内反映问题,丁新文、丁小金等人态度蛮横,谩骂保安,围堵大门,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班。7点56分,李某某要保安打开大门,让丁新文等人入内,交通恢复,随后,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丙、刘某某等人又到李某某的办公室闹访。

(4)2018年7月10日上午,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丁某丙、刘某某、周某某、丁某乙等人要进入监察委上访,保安要他们选5个代表入内。丁某某、刘某某、丁某乙等人想进入未果,便强行推开电动伸缩大门进入监察委内,随后,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等人又到李某某的办公室闹访。

(5)2018年7月23日上午,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丙等10多人以反映村级财务问题为由来到监察委常委李某某办公室闹访,丁新文指责、辱骂李某某 ,丁小金情绪激动,用手掌拍打办公桌子,大声辱骂李某某,丁某某等其他村民起哄附和,严重扰乱纪委监委办公大楼的办公秩序,武冈市公安局民警杨某甲、郭某某发现后,出示证件予以制止,丁新文态度嚣张,以拍照、告状相威胁民警,随后,丁新文带领村民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邓某某、刘某丙、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6)2018年8月20日,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刘某某、丁某丙等几十个村民以反映百威啤酒迁坟赔偿问题为由到迎春亭办事处集访,丁新文等人要求查阅相关文件,迎春亭办事处政法委员刘某甲拿出此内部的会议记要原件(针对百威啤酒迁坟赔偿问题的政府研究记录)给村民宣读,丁新文等人趁机抢走刘某甲手里的会议记要拒不归还,并复印了多份给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刘某甲、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2018年4月的一天,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唐某甲等10多个村民到武冈市政法委闹访,在毛某某、刘某甲的接待期间,王某某自行倒地,随后,丁新文、刘某某、丁小金、丁某某、丁某甲等人就喊干部打人、要毛某某负责等,以此诬蔑、威胁接访干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刘某甲、唐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2018年4月5日,丁某某看到张贴在村卫生室健康扶贫公示栏上公示的扶贫名单,其认为不公平,用木棍将公示栏的橱窗玻璃打烂,损失价值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9)2018年中秋节前,水乐村村干部自费在水果市场买了几袋柚子,2018年9月27日丁小金讲柚子是公款买的,并骂丁某丁是贪污犯,双方因此发生冲突,丁小金把丁某丁脑袋打了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伍某某、丁某戊、丁某己、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丁某丁的陈述;被告人丁小金的供述和辩解。

二、妨害公务罪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等几十人来到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集体上访。王某某等人进入书记毛某某的办公室不肯出来,王某某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躺到毛某某的办公桌上,派出所民警拿执法记录仪拍摄时,被王某某趁机抢走执法记录议,拒不归还。2018年9月27日,头堂派出所民警到水乐村处置丁小金和丁某丁的事情时,要王某某归还之前被其抢走的执法记录仪,王某某拒不归还并主动挽着民警的手然后自行倒在地上不动,干扰民警处警,后迎春亭办事处工作人员将王某某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民警、双乐村村委会干部反复做工作后,2019年6月4日,王某某将执法记录仪退还给头堂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刘某甲、陈某某、周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

三、敲诈勒索罪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丁新文的妹妹丁某庚因癌症在武冈市人民医院去世,丁新文以村干部贪污农合医保费延误治疗为由,要求武冈市人民政府赔偿。1月13日,武冈市政法委组织丁某庚的家属在矛盾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丁新文为了造势,逼迫政府对其进行赔偿,由唐某甲叫来亲戚及本村村民50余人到调解中心参加调解,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采取跪拜、哭闹、推倒办公桌电脑等行为扰乱调解秩序,以非法上访、不搬尸体相要挟,迫使武冈市政府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经多次调解,最后由武冈市人民医院支付了丁某庚死亡款50万元,丁新文得到钱后,只肯出具30万元的领条,对外宣称只得到赔偿款30万元,并将该款拒不支付给丁某庚的儿子丁某辛,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交易明细、存取款业务凭证、承诺书、领条、病历资料、视频图片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唐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王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丁新文纠集他人多次在办公场所滋扰、辱骂、纠缠他人,大声哄闹,扰乱工作秩序,不听劝返安排,强行索要工作人员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小金随意殴打他人,纠集他人多次在办公场所滋扰、辱骂、纠缠他人,大声哄闹,扰乱工作秩序,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强行索要工作人员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随意损坏公私财物、纠集他人多次在办公场所滋扰、辱骂、纠缠他人,大声哄闹,扰乱工作秩序,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强行索要工作人员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强行索要工作人员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新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小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新文、丁小金、丁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1份。

4.移送丁新文笔记本一个。

    5、冻结丁新文银行存款10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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