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111号
被告人丁旭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l月8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携带禁运物品,于20l9年4月l5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倩,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庆,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旭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开始,赌博网站代理“bingo”等人通过肖某某(已判刑)联系上朱某某(已判刑)让其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之后,朱某某找到卜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共同搭建“易付宝”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该平台通过接口文件将号商提供的支付宝等账号以二维码形式呈现在赌博网站上供参赌人员扫码充值。期间,肖某某伙同被告人丁旭涛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檀香山小区2幢1905房间成立工作室,为朱某某提供大量用于结算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及介绍赌博网站资源,并雇佣胡某甲(已判刑)担任财务人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丁旭涛及肖某某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人民币303678364元,获利至少303678.364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丁旭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不起诉决定书、违法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甲、梁某甲、徐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旭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肖某某、胡某甲、梁某乙、卜某甲、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乙、吴某某、陈某丙、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丁、韩某甲、周某某、张某乙、李某甲、许某某、韩某乙、曾某某、韩某丙、王某丙、熊某某、王某丁、李某乙、卜某乙、陈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旭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旭涛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旭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旭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旭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旭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旭涛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违法信息表各一份,讯问笔录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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