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丁时杰,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花园。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时杰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日、同年9月1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日、同年10月16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6日、同年8月31日、同年11月16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
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多次对湖南省常德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早日缴清税费,但该公司一直逾期未缴清税款。2015年3月18日,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对**公司开发的“**”楼盘**栋**等50套房源及**号楼**等50个地下车位采取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其中2套房源在税务查封之前已经被被告人丁时杰出卖,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被告人丁时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上述房源已被税务机关查封,仍通过以房抵账、低价出售等方式自行处置其中的47套房源及49个地下车位(处置房源中仅1套房源未向该小区物业办理入伙手续,其余46套均已交付使用),拒不补缴所欠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共计27606069.72元。
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2015年4月7日、同年4月21日、同年10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查封**公司开发的“**”楼盘**栋**等58套房源。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解封其中的20套房源。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丁时杰明知**栋**等38套房源已被法院查封,仍通过以房抵账、低价出售等方式自行处置上述房源(处置房源中仅4套房源未向该小区物业办理入伙手续,其余34套均已交付使用),未通知法院且未保留相应价款,致使案件不能继续执行。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丁时杰在本市武陵区**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民事裁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源认购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时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时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时杰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欠缴税款,仍采取转移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27606069.72元,且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时杰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时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时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时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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