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丁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号。被告人丁昊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丁昊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8月5日、2017年9月2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丁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钱某某、董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丁昊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苏宁广场负一楼非机动车停车场,先后窃得被害人钱某某、董某某踏板式电动车各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购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董某某陈述;
3.被告人丁昊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4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昊(1738458****)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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