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丁明宽,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告人丁明宽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2年8月10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嫖娼,于2014年10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5年7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9月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明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明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明宽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明宽,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4月16日,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趁无人之机,盗窃作案8起,窃得二轮电动自行车5辆、电动三轮车3辆,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947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站东侧一南北巷子处,窃得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745元。
2.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西路海鲜大酒店车棚内,窃得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52元。
3.2020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楼**单元门口处,窃得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50元。
4.2020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方市场38元自助烧烤店门口,采取撬别车锁的方式,窃得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20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十八勇士火叉巷20号,窃得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6.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河南社区老河南小学北侧,窃得马某某停放在院子内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7.2020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楼**号**单元楼下,采取撬别车锁的方式,窃得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欧派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8.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丁明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窦某某家中,窃得窦某某停放在院子车棚内的高仕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丁明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追回两辆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电动自行车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窦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丁明宽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24、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明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明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明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明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明宽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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