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丁明阳,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街**小区**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明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明阳于2019年4月10日晚21时40分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小区门口,酒后无故用拳脚对路人宋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又将赶至现场询问原因的被害人曲某某殴打。经鉴定,二被害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羁押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和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和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明阳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明阳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鉴于其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明阳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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