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丁晓波,绰号:傻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胡同**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晓波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晓波与汪某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汪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2日,李某某等人因厂房使用权纠纷与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天津纺织机械厂院内发生纠纷,后李某某、张某某双方纠集多人持刀、枪形物至现场,被告人丁晓波经汪某某纠集持刀至现场。斗殴过程中,被告人丁晓波持刀参与。斗殴造成侯某某右腿部被枪击伤,张某某左上臂及左大腿被砍伤,肋骨骨折。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上臂、左大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起聚众斗殴案件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018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盛宁家园小区将被告人丁晓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六人的供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晓波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晓波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晓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叶永涛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晓波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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