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15号
被告人丁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号。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2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0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丁朋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公司”职工家属楼**楼**户外,乘周围无人之机,用脚将该户门踹开,盗走房内鞋架上挎包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20年11月9日,公安民警将在四川省乐山市嘉州监狱服刑期满的被告人丁朋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朋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200元人民币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朋除有构成累犯的盗窃罪前科外,尚有5次盗窃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朋(电话:无)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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