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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林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丁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及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查明丁林还涉嫌其他毒品犯罪,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2017年9月份,被告人丁林先后向胡某某、伍某某、赵某甲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若干,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丁林在胡某某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桥**组的租住房内向胡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1小包,获毒资100元。

2.2014年12月22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丁林在胡某某位于沙市区**路**桥**组的租住房内向胡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1小包,获毒资100元。

3.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丁林在沙市区燎原路“晚亭公寓”2288房间内向伍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1小包,伍某某承诺事后再支付毒资。

4.2014年12月29日2时许,荆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胡某某的租住处抓获被告人丁林,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可疑冰毒7袋,可疑麻果7颗,可疑红色粉末1袋,可疑绿色粉末1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可疑冰毒7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86克。可疑麻果7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65克。可疑红色粉末1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07克。可疑绿色粉末1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04克。

5.2017年9月份,赵某乙与赵某甲(均已判刑)经商议,决定购进一些毒品贩卖牟利。赵某甲遂向被告人丁林求购毒品。2017年9月25日凌晨,赵某乙驾驶悬挂鄂D****9号牌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与赵某甲来到丁林指定的地点(荆州市沙市区金超大酒店附近)。双方见面后,丁林在鄂D****9小轿车上向赵某甲、赵某乙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甲基苯丙胺50克。随后,赵某甲从其父亲赵某丙的工商银行卡上取款1万元支付毒资。同年9月27日,赵某乙与赵某甲携带上述毒品返回监利县汪桥镇,将毒品藏匿于赵某乙位于**镇**村**组的家中。同日,赵某乙、赵某甲因吸食毒品被监利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从赵某乙家中搜查出麻果86.5颗和冰毒2包。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6.5颗可疑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8.23克;可疑冰毒2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45.13克。

2019年9月18日13时许,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在荆州市开发区**城**栋**单元**室门前抓获被告人丁林,当场从丁林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电子秤、小塑料封装袋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胡某某、伍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收缴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阳武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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