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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枫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丁枫(绰号“胖子婆”),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枫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枫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找到朋友黄某某问其能否搞到冰毒,黄某某(另案处理)便联系被告人丁枫向其购买冰毒,丁枫发给黄某某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肖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200元,后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3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回家后将冰毒交给肖某某,两人在黄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肖某某和黄某某吸食冰毒后,肖某某感觉不过瘾,肖某某要黄某某联系丁枫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200元,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3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回家后将冰毒交给肖某某,两人在黄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冰毒

3.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肖某某找到黄某某向被告人丁枫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200元,后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3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回家后将冰毒交给肖某某,两人在黄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4.2020年1月8日18时许,肖某某找到黄某某向被告人丁枫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500元,后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8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回家后将冰毒交给肖某某,两人在黄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冰毒

5.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肖某某找到黄某某向被告人丁枫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200元,后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2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回家后将冰毒交给肖某某,两人在黄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6.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肖某某找到黄某某向被告人丁枫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200元,后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2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将冰毒交给肖某某,两人在黄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7.2020年1月24日14时许,肖某某找到黄某某向被告人丁枫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200元,后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2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回家后将冰毒交给肖某某,两人在黄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8.2020年1月27日19时许,肖某某、黄某某向被告人丁枫购买冰毒,肖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80元,黄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120元,后丁枫在武冈市水云桥附近将重约0.2克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回家后将其中一部分冰毒交给肖某某。

9.2020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丁枫在武冈市四牌路红星小学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重约0.8克冰毒。

10.2020年4月14日22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丁枫向其购买300元冰毒,丁枫让龚某某(另案处理)给张某某送毒品,后龚某某在武冈市陶侃西路“张记烧烤”店将重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付给龚某某300元现金。因张某某见冰毒有点少,又支付100元现金从龚某某手中购买了重约0.1克冰毒。

1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丁枫、龚某某、肖某某三人在黄某某家中吸食冰毒后,肖某某向丁枫求购麻古,并支付毒资100元,丁枫安排龚某某从身上拿出一颗麻古卖给肖某某。

12.2020年4月份的一天18时许,丁某某联系被告人丁枫向其购买300元冰毒,丁枫安排龚某某给丁某某送毒品,后龚某某在武冈市步行街碰碰车游乐场附近将重约0.3克冰毒交给丁某某,丁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及四包黄芙蓉王香烟。

被告人丁枫于2020年10月19日向武冈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枫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丁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丁枫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枫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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