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丁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曾用名: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经事先商谋,决定以“诈赌”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获利五五分成。被告人丁某乙遂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购买作弊器。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将作弊器用于赌博仍予以销售,并将位于诸暨市**镇**村被告人丁某丙家的麻将桌运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汽配城**麻将机配件商行安装作弊器,并将操控作弊器的软件下载至被告人丁某乙手机,利用手机软件设置好程序以控制作弊器,达到打麻将时能控制牌面好坏的目的。截止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使用作弊器从参赌人员郦某某、丁某丁、丁某戊等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45000余元,其中10000元尚未实际拿到。另被告人杨某甲通过销售作弊器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已赔偿被害人郦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杨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身份情况,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郦某某、丁某戊、丁某丁等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销售作弊器,并传授作弊器使用方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杨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丙、丁某乙、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4*******、 139*******、 137*******;
2.移送公安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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