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丁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永城市东城区**路**散居片。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26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2019年12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丁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陆某某、耿某某在其光明路贺寨散居片租住的出租屋内及耿云侠家中实施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耿某某、陆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能够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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