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现住平泉市**镇**村**组**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使至平泉市**镇**村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丁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伤情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9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荣军
附:
1.被告人丁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方某某、申某某:鉴定人:骆某、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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