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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受贿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丁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9********,汉族,专科文化,原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住修文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修文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未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审查,并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告人丁某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其担任该单位警务辅助人员,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丁某在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科担任辅警,其工作职责之一是协助正式民警队对修文县龙场镇转盘至六道拐(白修线)段道路之间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丁某在协助正式民警查处交通违法工作中,接受个体矿商黄某某的请托,使用正式民警的执法终端,私自为黄某某提供的拖矿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000余份,收受黄某某好处费人民币6327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先后分两次主动退赃人民币7万元到修文县监察委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贵阳市劳动合同书、修文县交警大队交管科及辅警工作职责资料、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黄某某、蔡某某等4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丁某的多次供述及自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担任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及上缴受贿款人民币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开松

                         检察官助理:肖世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850**** ;

2.案卷材料4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

3.所退账款人民币70000元现存于修文县纪委监察委县级财政支付中心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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