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8]19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丁某某和栾某甲(已起诉)、高某某一起在云梦县**镇**小区**网吧上网时,碰到与栾某甲有债务纠纷的栾某乙及其好友杨某某。发现对方后,栾某甲叫万某某、丁某某、高某某一起离开,四人走出网吧时,栾某甲、万某某、丁某某各持一把砍刀,碰到了手持匕首的栾某乙,栾某甲与栾某乙发生争执。随后,杨某某手持砍刀从网吧内出来欲砍栾某甲,被站在一旁的高某某用双手抱住。杨某某挣脱后,用刀砍伤了栾某甲的右手腕部,栾某甲随后将杨某某左腿砍伤,杨某某受伤后从**小区院内往**桥头方向逃跑,栾某甲、万某某、丁某某三人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万某某持刀砍杨某某的后背及胳膊,丁某某用塑料锹扔向杨某某,将杨某某砸中,杨某某跑至**桥头时倒地被追上,栾某甲用刀砍杨某某的后脑部和背部等处,导致杨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湖北**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11月7日,万某某、丁某某到云梦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万某某、丁某某和栾某甲与杨某某达成调解,赔偿杨某某人民币合计145000元,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领条、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辨认等笔录;5.证人欧阳某某、高某某、栾某乙、张某某、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栾某甲的的证言;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万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