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71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冯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本院继续对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冯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另案处理)系**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公司的**,自2015年起,**公司招收被告人丁某某、邝某某(另案处理)为组长,被告人丁某某招收被告人冯某甲等人为业务员,邝某某招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多家超市,以高额返息为名,采用发放传单公开宣传的方式,在北京市昌平区**写字楼**号内非法向段某某等20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449万元。
经司法审计,**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间,吸收存款共计7449万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个人吸收存款共计298万元;被告人冯某甲吸收存款共计31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吸收存款共计1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及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乙、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冯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冯某甲、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130****;被告人冯某甲现住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53318****;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2107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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