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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楼**号, 现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层。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暂住天津市北辰区**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在租住的天津市北辰区**号楼**室内,使用电脑登陆境外赌博网站,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以“百家乐”方式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于某某、喻某某、史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天津市公安局涉案资金缴存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萍

检察官助理:于滨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补充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孙洪池,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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