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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住沅江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丁某某招募刘某某等人招募赌客到网上“湘竞技”APP上参与赌博,同时丁某某个人还招募赌客到网上在“湘竞技”APP上参与赌博,涉案赌资达169254元,被告人丁某某非法获利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3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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