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唐山市滦南县**镇**花园**,农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楼**期**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情况下,明知所购入的综合水果酵素压片糖果等减肥保健食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况下,仍在唐山市滦南县家中通过微信向刘某某销售综合水果酵素压片糖果、補助錠25套(每套含综合水果酵素压片糖果和補助錠各一盒),销售金额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情况下,明知从丁某某处购入的减肥保健食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况下,仍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家中通过微信向在丰南区居住的被害人张某某销售综合水果酵素压片糖果、補助錠一套,销售金额人民币398元。
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综合水果酵素压片糖果、補助錠两种减肥食品均含有国家规定在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扣押物品清单及样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截图;
6.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7.丁某某、刘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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