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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涿州市****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号,捕前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涿州市纪委监委留置,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涿州市**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伙同本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会计刘某某在组织协调**村修建农田节水管道工程、后街马路翻修工程、农机车库租赁的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曾某某、裴某某、韩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5.1636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仅知悉其中的10.16361万元贿赂款。事后,被告人丁某某分得贿赂款8.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贿赂款6.66361万元,均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二、2016年9月份,在涿州市**区**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将自家在村内车库前承包的2.40923亩土地虚报成3.4194亩的方式,变相侵占集体土地流转款20.2034万元。2017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得知自己被纪委部门调查后,退回了其侵占的部分集体土地流转款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涿州市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职务证明、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2.证人曾某某、裴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利用本人在河北省涿州市**村村民委员会所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本人在河北省涿州市**村村民委员会所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变相侵吞**村集体土地流转款,数额较大。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晖

2020110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已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涿州市**区**村**号,联系方式:150****5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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