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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号楼*,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栋*单元**号。1991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因盗窃罪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7日被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康宁街红星国际广场建筑工地院内盗窃建筑材料架管扣件1600个。经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60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证明材料、租赁站提货单;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检察官助理:张宁宁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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