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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周寒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寒,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现住**乡**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周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在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KTV**包间唱歌期间,误推**包间房门。同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与李某某在KTV走廊相遇,双方因错推房门发生争吵,丁某某扇了李某某一耳光并将李某某推到**包间,被告人周寒、丁某某等人对李某某拳打脚踢,丁某某拿啤酒瓶砸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头部、胸部受伤。后丁某某、周寒等人逃离现场。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丁某某、周寒户籍证明、周寒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徐某某、段某某、金某某、袁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被告人丁某某、周寒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周寒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寒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0年7月9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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