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路**宿舍**栋**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路**小区**栋**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涉嫌以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建立“茶余饭后”微信群拉人入群,并在“阿当安徽麻将”APP中注册“娱乐为主”网上俱乐部。通过招揽微信群中的成员,进入“娱乐为主”网上俱乐部以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每局抽取人民币10元。至2019年10月15日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40000元,两人均分。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各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至无为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结算票据、微信流水情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等证言;
4.勘验笔录:无为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开设微信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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