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孙某某、贾某某、贺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住辉南县**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住辉南县**镇**屯,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梅河口市人,住梅河口市**镇**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住辉南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贾某某、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个人矛盾纠集被告人贺某某、徐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与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贾某某等人相约在朝阳镇北山公园处进行斗殴,孙某某纠集李某甲(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纠集李某乙(另案处理),双方到达北山公园后,丁某某手持斧子,黄某某手持菜刀,孙某某手持木棍,打斗过程中黄某某用菜刀将孙某某左腿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辉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贾某某、贺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永成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