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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17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出售牟利10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以及其妻子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出售牟利6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张某甲介绍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中国平安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出售牟利1000元。

淅川县公安局在侦办新葡京跨境网站赌博时,发现丁某某中国银行卡、袁某某农业银行卡、王萍农业银行卡被用于赌博网站资金支付结算。

2020年9月8日、9日、10日,被告人袁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先后被淅川县公安局抓捕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

经调取银行卡交易明细,丁某某涉案2张银行卡过账资金2357472.45元;张某某涉案4张银行卡过账资金1563401.23元;袁某某涉案4张银行卡过账资金1546325.05元。经公安部反诈骗平台查询,张某某涉案农行卡过账17000元诈骗资金,王某某涉案农行卡过账2600元诈骗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淅川县公安局远程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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