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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号,全椒县**玩具公司从事装配工,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80********,汉族,专科文化,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区**楼**单元**层东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镇**村**号,个体经营,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网络上充当“中间商”角色,在微信群中寻找“回乡证”(含姓名与回乡证编号)信息买家,再按照买家需求到其他微信群中寻找出售“回乡证”信息的卖家,低买高卖“回乡证”信息从中牟利。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慷慨。。。”)与被告人丁某某微信(昵称“AD钙奶”)联系,从丁某某处多次购买“回乡证”信息,转手加价出售给**贴吧网友“不忘初心”以从中牟利,共计花费11235元从丁某某处购买“回乡证”信息约700条,出售价合计约13000元。

2020年5月31日,丁某某从QQ昵称“四少”处购买包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等信息的“数据库.rar”文件。2020年6月的一天,“不忘初心”找到张某某购买带身份证号码的“回乡证”信息,张某某在联系丁某某后,于同年6月23日以188元的价格从丁某某处购买上述“数据库.rar”文件拟出售给“不忘初心”,因不是“不忘初心”想要的信息未交易成功。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20年9月9日在被告人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对丁某某持有的涉案电脑和手机予以扣押。经对扣押的电脑和手机进行检查发现,丁某某非法获取的“回乡证”信息为33871条,“数据库.rar”文件中含有正确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为1541455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4张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一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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