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某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在网上非法购买银行卡等作案工具1批,将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家,上家再利用该银行卡账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成功资金进入银行卡账号后,被告人丁某某、曾某某即根据上家指令至银行取现,并由被告人丁某某按上家指令藏匿于偏僻地点由上家自行取走,从中获取取现金额10%的好处费,二人予以平分。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曾某某伙同上家共骗取沈某某等数十名被害人人民币479 43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作案银行卡汇入金额统计表、被害人信息统计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财付通账单、云闪付账单,通话记录,短信截图,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高某某、班某某、刘某某、钟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贺某某、曹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等: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公安部反诈平台银行卡交易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他人非法购买银行卡账户配合作案,并协助进行提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某某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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