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现住西峡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城区南环路附近,在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内盗窃现金1000元及华为荣耀7X手机一部。后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涉案手机于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元。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14点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城区建设东路老县医院对面一商品房,见屋内无人,用钢筋棍将被害人范某某家门锁破坏,盗走室内现金600元。

3、2019年10月21日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城区人民路时代网吧上网,将被害人秦某某的一部OPPO R15手机盗走。后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涉案手机于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范某某、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