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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办事处**大道**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双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4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双峰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8月1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6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通过微信好友介绍添加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在双峰县**乡**村**组家中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证犯罪活动。当购买假证件、假印章的人与丁某某联系时,丁某某要求买家添加自己的微信,后双方在微信上协商好价格,再让买家把相关资料通过微信发送过来,然后丁某某联系李某某进行制作。李某某联系上线“辉哥”(待查)将假证件、假印章制作好以后,将假证件、假印章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买家收取费用,后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30元至35元不等的制作费、快递费。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4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刘某某联系被告人丁某某伪造1张假高中毕业证,双方在微信上协商好价格,刘某某把相关资料通过微信发给丁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丁某某300元。丁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制作,李某某再联系上线“辉哥”伪造1张姓名为祝某某盖有哈尔滨市第八中学校的高中毕业证,并通过快递将假高中毕业证邮寄给刘某某,后丁某某通过微信转了35元的制作费、快递费给李某某。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双峰县**办事处**大道**号**室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丁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丁某某、李某某均系主犯,丁某某有坦白情节,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丁某某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建军

检察官助理:曾潇翔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987380****、137868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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