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开封市**区**乡**村**队。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29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焦作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8年5月5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住杞县**乡**村第**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等四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董某某等人密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两次到焦作市中站区,对“**墓”实施盗掘。经查,该墓葬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墓葬。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董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到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南一山上,对一处墓葬进行盗掘。经查:盗挖地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宋陵的保护范围内,盗挖行为对宋陵永熙陵园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董某某盗掘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检察员:王华磊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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