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双涧镇**村**队**号**户。 2009年8月14日,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本院以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批准逮捕丁某某,同日利辛县公安局对丁某某监视居住,并向本院提请复议。2018年12月29日,本院经复议,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批准逮捕丁某某。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园景天下**号楼。2017年8月23日,李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本院以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甲,同日利辛县公安局对李某甲监视居住,并向本院提请复议。2018年12月29日,本院经复议,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批准逮捕李某甲。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在利辛县望疃镇北大桥南头路边处,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将将路边的一辆未拔钥匙的电瓶三轮车偷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约3600元。
2.2018年11月26日上午,在利辛县望疃大街上被告人丁某某使眼色让被告人李某甲扒窃被害人李某乙口袋里的钱包。李某乙扒窃得手后被当场发现,丁某某阻拦被害人,李某某趁机逃跑。随后丁某某被群众抓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扒窃的钱包一个;
2.书证:丁某某、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盗窃、扒窃现场的视听资料。
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现分别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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