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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李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11月18日下午、11月18日晚上、11月19日下午、11月19日晚上、11月20日8时许,共计6次容留陈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巷**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5日、10月13日、10月31日容留李某丙、李某乙,11月15日容留李某乙,在其位于临湘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分别于2019年9月底、10月下旬(2次)、11月中旬、11月17日,共计5次容留李某丙在其位于临湘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四、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9时许、10月15日20时许容留方某乙,10月22日20时许容留方某乙、鞠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微信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李某丙、鞠某某、方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搜查、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甲现均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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