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因嫖娼于2019年3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1********,汉族,初中肄业,船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商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船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97********,汉族,初中肄业,船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乡**队**街**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1时许,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荣成市盐务局附近,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雷某某及贺某某(另案处理)酒后无故殴打在路边等车的张某甲,将张某甲打倒在地,致张某甲头、眼、鼻部等多处外伤,其中,其眼部挫伤、鼻出血之伤势构成轻微伤;致张某甲眼镜损坏、手机丢失,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370元。
后张某甲同行人员周某某将刘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叫至现场,阻止宋某某等人离开。刘某某等与被告人李某乙、丁某某、宋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刘某某被打伤致左手中指外伤,伤后检查有左手中指末节指甲剥脱、甲床碎裂、可触及骨擦感、对应掌侧皮肤裂伤等外伤性改变,X线检查示左手中指远节甲粗隆骨折伴有周围软组织肿胀,符合新鲜外伤性骨折征象改变。经手术治疗,现伤势愈合良好,其左手中指末节损伤之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雷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雷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雷某某均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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