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9********,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 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 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被告人丁某某仍将其持有的一套对公账户(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健康路支行,账号524873******)以9999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又以11000元的价格将该账户转售他人,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该账户结算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杜某某退赃1001元,被告人丁某某退赃9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户籍信息、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杜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霞

检察官助理:孙宪盛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杜某某1825999****,丁某某1536592****)。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