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鞍山市**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鞍山**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某甲、吕某甲、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周某某因未去被告人丁某某的**公司加气被丁某某手下的被告人杨某甲及另外一名男子殴打,周某某被殴打后被迫到丁某某那里灌气。
2011年1月26日下午2时许,在液化气商贩屈某某、司机杨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汽配城内向被害人孙某某送液化气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和孙某某发生口角,别相互撕扯,打骂,随后杨某甲回到潘某某饭店,杨某甲会和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吕某甲等人回到鞍山市立山区灵山汽配城内对液化气罐的孙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在殴打过程中丁某某等人手持棍棒将汽配城门店玻璃打碎,并且用拳脚对孙某某的妻子靳某某进行殴打。
2011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郭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鞍山市立山区灵山红旗商店门前时,被告人丁某某等四人,驾驶丁某某的一辆绿色路虎汽车赶来将郭某某拦停并对其进行围堵、殴打,拖拽,威胁直至郭某某答应不再收液化气罐并将条幅从三轮车上取下。
2011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某因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大棚子农贸市场值班室窗外悬挂收液化气罐的条幅,被被告人丁某某指使的李某甲及姚某某、毕某某三人到张某某的值班室内威胁不许在售液化气罐,如果要收液化气罐,就得到丁某某的气站加气。
2012年或2013年夏季的一天,被害人刘某某因未去**公司去罐液化气,被被告人丁某某致使被告人杨某甲及另一名男子殴打、威胁并将刘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及收液化气罐用的扩音喇叭砸坏。
2015或2016夏季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乙因为给中油天宝钢管厂送液化气,被被告人丁某某派去的李某甲、吕某甲等人带到灵山麦山子村进行威胁,警告李某乙中油天宝钢管厂是丁某某的客户,不许其再给中油天宝钢管厂送液化气,李某乙迫于丁某某等人的压力不敢再往中油天宝钢管厂送液化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举报材料、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情况说明等;
2.证人康某某、靳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吕某甲、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吕某甲、姜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姜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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