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广告公司工作,住山东省枣庄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亭**巷**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包括车辆型号、车主信息、车辆抵押、盗抢信息在内的车档信息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及梁某某、涂某某、顾某某(均已判刑)、李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95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丁某某及他人处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被害人殷某某在内的手机定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出售给李某乙、胡某某、范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720元。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涂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鼎市**亭**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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