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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柏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河市爱辉区**煤矿**,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河市爱辉区**煤矿**,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等人在黑河市爱辉区******包房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尹某某(男,32岁)发生口角,尹某某用手打了丁某某肩膀一下,丁某某用右手打了尹某某头部几下,柏某某用脚踹了尹某某肚子一下,丁某某将尹某某按坐在沙发上后又用右手打了尹某某面部几下,用右膝盖击打了尹某某上半身身体几下,柏某某用脚踹了尹某某胸部附近几下,致尹某某眼部和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某胸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挫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抓捕及破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说明材料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的供述;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案发后,丁某某、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磊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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