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村**,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西省永修县**路**栋**号,住上海市杨浦区**路**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起,被告人丁某某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开设经营“百家乐”赌博场所,并负责管理赌博现场、招揽赌客、提供“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配钞、操盘、与上家结算等,被告人潘某某受丁某某指使多次看管赌博现场并担任操盘手。
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丁某某指使下在该“百家乐”赌场担任操盘手。同日22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以及参赌人员乐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等人,现场相关赌资以及涉赌电脑等财物亦被查获。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明,2020年8月24日至9月6日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有效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9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乐某某、刘某某、吴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系经营“百家乐”的赌场,被告人丁某某系该赌场老板,负责租借上述场所及提供配钞,丁某某、潘某某共同负责管理赌博现场、招待赌客、担任操盘手为参赌人员投注,2020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受丁某某指使担任操盘手,当日上述参赌人员被民警查获,并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系经营“百家乐”的赌场,被告人潘某某和“小丁”是老板,2020年9月6日,其看到一个老阿姨一直在操控电脑的事实。
3.证人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其系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房东,2020年1月25日其将该房屋租给丁某某的事实。
4.照片,证实涉案赌资的外观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9月6日22时许,民警至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当场查获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乐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等涉赌参赌人员,并将涉案的配钞、赌资、电脑、手机等予以收缴、扣押的事实。
6.提取笔录、“百家乐”网页截图,证实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6日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百家乐”赌场涉案赌博账号的有效投注金额为290余万元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潘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丁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潘某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骏
检察官助理 杜佳妮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值班律师李广立,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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