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牟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367号 

被告人牟某某(曾用名牟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 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19年3月3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牟某某相互结伙,为寻求刺激,多次任意毁损他人多辆车辆轮胎,鉴定损失价值总计人民币302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牟某某至黄岩区沙埠镇廿四横村水库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的浙J1N****白色现代轿车右侧前后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5元)。后又至黄岩区沙埠镇佛岭水库凉亭边,以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的浙J3R****黑色丰田轿车两个后侧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0元);将被害人金某某的浙JP****白色大众POLO轿车左侧两个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0元)。

2、202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牟某某至黄岩区沙埠镇佛岭水库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的豫CJJ****黑色本田CRV汽车四个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29元)。

3、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至黄岩区沙埠镇凤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富停放路边的苏FE6****黑色哈弗H2轿车左侧后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58元);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浙JS***银灰色五菱厢式小货车左前轮轮胎(无法估价)、浙JK****银灰色五菱厢式小货车左前轮轮胎(无法估价)、浙J****白色标致汽车右后轮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0元);至黄岩区沙埠镇汽车站附近,以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浙JS****2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左侧后轮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为496元);至黄岩区沙埠镇金余村61号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的浙JL****白色大众汽车右后侧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4元);至黄岩区沙埠镇下溪村14号门前,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的贵BV****银白色五菱汽车左侧两个轮胎扎破(鉴定价值人民币476元);至黄岩区沙埠镇沙埠小学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浙J*****青色五菱汽车左后侧轮胎扎破(无法估价)。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向上述所有被害人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收款收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金某某、夏某某等10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牟某某相互结伙,为寻求刺激,多次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牟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