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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7*******,汉族,初中毕业,原**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3*******,汉族,初中肄业,原**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在**公司工作的便利,帮助钟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条1元的价格查询公民名下联通手机号码。丁某某在查询不及时情况下,将查询单发给同样在营业厅工作的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查询,丁某某按照一条1元的价格付给王某某报酬。经查,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收取钟某某支付的查询费用50589元,丁某某从中转给了王某某查询费用12598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丁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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