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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石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案)_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居委会****号,捕前住江苏省吴中区****乡。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区**号**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石某某分别系QQ群号68794****,昵称“AA****”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该群组成员达120余人。2018年8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丁某某使用QQ号331352****等多个QQ号在该群组中发布淫秽视频,并以收取群成员“入群费”的方式牟利达420元。石某某使用QQ号90444****,昵称“没有****”的QQ号在该群组中多次发布淫秽视频。经鉴定,丁某某、石某某在该群组中分别发布淫秽视频94个、32个。

被告人丁某某、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石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86169****。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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