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8********,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村**巷**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82********,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2002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3年8月24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丁某某伪造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以卖房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另有行政、刑事处罚前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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