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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单元**号绥阳县**镇**街道**栋**室因妨害公务,于2018年2月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组**号,现住绥阳县**镇**街道**小区**栋**室。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年11月1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路**号,现住绥阳县**镇**街道**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在绥阳县洋川街道“爱情堡垒”夜宵店吃宵夜时,丁某某与被害人华某某在夜宵店路过时发生争吵,章某某见状便上前殴打华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徐某某也对华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章某某在吧台处拿了一把汤勺殴打华某某,“爱情堡垒”夜宵店老板陈某某在劝架时被章某某用汤勺打伤。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华某某、陈某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丁某某、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华某某4.2万元、赔偿陈某某1万元,取得了华某某和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书证: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章某某、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世坤

                                                    检察官助理 张海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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