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4********,藏族,高中文化,**物业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捕前住本市**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2000********,藏族,小学文化,**饭店保安,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捕前住本市城关区**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拉萨市城关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尼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9********,藏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西藏**建设公司,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捕前住本市**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丁某某、尼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丁某某、尼某某醉酒后在本市藏热路**小区路边用石头砸、拳击、脚踢、踩踏等方式故意损坏他人停放在此处的汽车共计五辆。经认定,别克英朗轿车车辆挡风玻璃、引擎盖漆、内视镜及行车记录仪损坏价格为6950元;路虎揽胜极光天窗、车辆顶部漆及尾翼漆损坏价格为24100元;一辆白色东风牌SUV汽车前挡风玻璃故意损坏价格为1400元;一辆长安牌货车前挡风玻璃损坏价格为1200元;一辆黑色吉普汽车玻璃等损坏价格为2600元,共计损坏他人汽车的价格为 3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丁某某、尼某某三人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云丹加措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三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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