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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赵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居委会**街**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南陵县注册成立了“南陵县**保健食品经营部”,其为店长,并同时聘请了赵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店员,经营销售保健品。2017年5、6月份期间,该店被“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收购,店名变更为“**南陵1店”,后期该店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为**会员服务中心,以公众在**商城消费,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而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以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向其投资,吸纳不特定人员的资金。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赵某某、陈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李某某、方某某等二十四人非法吸收资金,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556847元的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被告人丁某某发现自己银行帐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集资参与人的欠条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犯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词,以及熊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芜振会专审字(2019)第185号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劲松

检察官助理  陈  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5620****;

2.起诉书正副本捌份、案件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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