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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赵某某2人赌博案、开设赌场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5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巷**号,2013年8月16日因赌博被合阳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2月15日因赌博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  崔某某   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72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路**街**巷,2019年2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4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   李某某   陕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丁某某伙同赵某某经事先预谋,租赁蒲城县**路**段**小区南门口西侧巷道中段一独院内设置捕鱼机2台、三七机15台(其中2台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均属具有赌博功能游戏设施设备开设电子游戏厅,并雇用郭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党某某(未到案),组织不特定人员押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其四人通过给参与赌博的人上分、下分、投币、退币押注游戏机进行赌博,每天下班后将游戏厅利润给丁某某。经侦查证实:该电子游戏厅营业期间,仅参赌人员仅通过郭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微信记录上分、投币收入赌资二十二万余元,下分、退币支出赌资十四余万,其三人将每天游戏厅的利润仅通过微信转给丁某某84415元,非法获利7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寇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书证:被告人丁某某、赵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丁某某、赵某某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被告人丁某某羁押证明、归案说明,被告人赵某某抓获经过,对郭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郭某乙、刘某某、寇某某、杨某乙的行政处罚、扣押清单和返还清单、没收决定书与追缴决定书赵某某交款凭证,公安网络平台调取丁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4.鉴定意见:白水县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白公治(机)认字[2019]01号;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化桥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赵某某现在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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