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科左中旗**乡,住双辽市**镇**街**,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9日上午,李某某、刘某甲、柏某某、刘某乙四人来到于波承包的位于双辽市茂林镇喜善村东三段屯南侧承地耕地里耕种,发现被告人丁某某正在用四轮车耕种该块土地,李某某等人上前阻止,与丁某某发生了冲突。
随后李某某等人来到附近的董某某家中了解情况,此时,在村民的纠集下,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杨某某、刘某丁(另案处理)、高某甲(另案处理)等几十名村民聚集在董某某家院外,将李某某等人围困在董某某家中,以丁某某被打、车辆被毁坏为由,向李某某等人讨说法。
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杨某某、高某甲等人不顾董某某的阻拦,强行冲入董家,对李某某等人进行辱骂,高某甲与董某某撕扯起来,被告人杨某某打了李某某等人嘴巴,后被董某某驱赶至室外,余怒未消的被告人丁某某、刘某丁、赵某甲、高某甲分别手持洋叉、板斧、木棒等工具,对停放在董某某家中的李某某的一辆灰色比亚迪F6轿车和柏某某的一辆绿色皮卡车进行打砸,致使两辆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右车门玻璃、后备箱、车门、前机器盖等车身多处被损坏。
而后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刘某丁、杨某某等人要求李某某一方赔偿其车辆损失,否则不许离开。在双辽市公安局茂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出警后,遭到丁某某、赵某甲、刘某丁等人的阻拦,只许警察出入,不许李某某等人离开,阻止公安民警将李某某等人带离取证,致使公安民警无法执行职务。
最后,在村**王某某等人从中调和下,直至5月21日凌晨,李某某等人为尽快脱离困境,被迫向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支付了6000元四轮车维修赔偿费用,才被允许离开董家,从被围困到允许离开,李某某等人被围困时间长达近40小时。后李某某维修比亚迪轿车花费6360元,柏某某维修皮卡车花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双辽市***专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维修结算单、通辽明仁大街**汽车配件商店单、协议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韩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包某某、刘某戊、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柏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同案刘某丁、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非法拘禁多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70页。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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