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中旬以来,韦某某(绰号:“韦经理、韦某某”,在逃)在廉江市环市北路**宾馆**会所内纠集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及舒某某(在逃)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韦某某任经理,负责会所全面日常管理工作;丁某某任前台部长负责安排技师上钟、收取嫖资、决定前来消费客人是否可以推荐卖淫服务以及通过网络招嫖;邓某某任楼面部长负责带客、决定前来消费客人是否可以推荐卖淫服务以及通过网络招嫖。该会所卖淫项目包括手淫、口交、“半套”(性交一次)、“一条龙”(性交两次),价格由200元至688元不等。
2020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分别于**会所在**宾馆的703、709、710客房查获正在卖淫的女技师罗某某、姚某某、唐某某及嫖娼人员龙某某、杨某某、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红
检察官助理:肖锦华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检察卷内);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两份(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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