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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邓某某组织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KTV,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刑晓东,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正超,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周某甲(另案起诉)利用王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佛山市**娱乐有限公司,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开始经营**会馆KTV,由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公馆的全面管理。

2019年3月,周某甲接手经营、管理**公馆。经营期间,由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商务部经理李某某(已判刑)以及楼面主管王某乙(另案起诉)等人。其中商务部专门负责招募卖淫女子在公馆内提供有偿陪酒和外出卖淫服务。商务部又下设各个商务组,由被告人丁某某、汪某某(已判刑)、向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各商务组组长,负责管理和安排组内卖淫女子。各商务组组长又配有商务助理,其中被告人邓某某是汪某某的助理,负责协助订房、安排卖淫女子等管理工作。卖淫女子每人每晚需向李某某缴纳人民币120元坐台管理费,若当晚没有坐台即可拿回全额退回,出钟卖淫的则需向各自商务组长缴纳人民币230元提成。此外,李某某经周某甲同意,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卖淫女子进行管理,并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向各卖淫女子传达,要求卖淫女子不能从**公馆的正门上下班,只能从后门进出;在陪侍坐台或出钟期间需要添加男客人的微信,要知道男客人的姓氏或绰号,且每个房间坐台小姐不能超过3人;外出卖淫时要将客人带至离公馆稍远的酒店才能进行等。另外周某甲及李某某还在会议中提醒和教授卖淫女子如何规避公安人员检查。而王某乙在负责楼面服务员管理的同时,也协助商务组长汪某某等人将卖淫女子带至房间以及登记卖淫女子工号,在遇到公安人员检查时,在微信群里通风报信。

2019年9月25日,公安人员突击检查**公馆,当场抓获周某甲、王某乙、被告人邓某某以及卖淫女子韦某某、赵某某、周某乙、吴某某等人,从周某甲处起获了订房提成表、卖淫女子工资表、轮房表等涉案物品一批。同年12月19日,民警将李某某、汪某某抓获。从李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从汪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业职表9张。2020年6月29日,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号出租屋,联系电话1866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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